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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1172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12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採購案號 : 1042002
採購名稱 : 104年「購置雷射印表機之碳粉匣1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934283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9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920
2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3,150
3裕銘科技有限公司9,250
4連勁有限公司10,400
5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25
6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52
7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7,890
8裕銘科技有限公司5,700
9連勁有限公司6,240
10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255
11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52
12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7,890
13裕銘科技有限公司5,700
14連勁有限公司6,240
15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255
16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52
17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7,890
18裕銘科技有限公司5,700
19連勁有限公司6,240
20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255
21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4,440
22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3,150
23裕銘科技有限公司11,000
24連勁有限公司12,400
25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550
26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4,420
27紅石股份有限公司20,380
28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3,600
29連勁有限公司21,600
30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2,260
31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2,280
32紅石股份有限公司54,600
33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6,000
34裕銘科技有限公司60,640
35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6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990
37紅石股份有限公司21,525
38裕銘科技有限公司--
39連勁有限公司--
40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1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96
42紅石股份有限公司8,610
43裕銘科技有限公司--
44連勁有限公司--
45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6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96
47紅石股份有限公司8,610
48裕銘科技有限公司--
49連勁有限公司--
50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1飛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96
52紅石股份有限公司8,610
53裕銘科技有限公司--
54連勁有限公司--
55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2002
採購名稱 : 104年「購置雷射印表機之碳粉匣1批」
採購類別 : 採購-辦公用品類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機關地址 :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顏秀玲
連絡人電話 : (03)5518141分機121
傳真號碼 : (03)5556288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5月27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6月2日 9:30
開標日期 : 104年6月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89,800 元
E-MAIL : tax280@hchg.gov.tw
廠商資格 :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行業,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公司執照已停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並符合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
參與本機關投標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遭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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