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四)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並提供中英文仿單。
I、非為原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原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II、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III、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 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IV、衛生福利部若頒定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