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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4933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8/27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04150310242 採購名稱 : 104年度臺東縣收購漁船(筏)解體搗毀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53467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2,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150310242 採購名稱 : 104年度臺東縣收購漁船(筏)解體搗毀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 : 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漁業科,承辦人:陳哲明 連絡人電話 : (089)343209 傳真號碼 : (089)343209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8月11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8月17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8月18日 10: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09,801 元 E-MAIL : tender@taitun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單獨投標: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或同時為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及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應檢附環保機關核發乙級以上之「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或「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其「清理或清除及處理」廢棄物種類至少應包含廢塑膠(代碼D-02)及廢金屬(代碼D-13)兩項)
二、共同投標: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及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最多4家)共同參與投標(應檢附環保機關核發乙級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廢棄物清理許可證」,共同投標成員需具「清除及處理」廢塑膠(代碼D-02)及廢金屬(代碼D-13)廢棄物之資格及能力)
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購取招標文件、圖說者,請自104年8月11日起,至104年8月17日止,於上班時間內持現金或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逕向本府發包中心購領,郵購者請將招標文件費(以郵局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限時掛號郵寄臺東郵局第398號信箱購領(信封上應寫明名稱,並附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00元之A3回件大信封),購圖者應另加郵資110元,每人限購3份。(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往返時間)
其他:
一、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如招標文件內公告資料或請參閱本府全球資訊網/採購資訊)
二、本案採公開報價,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三、本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taitung.gov.tw)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資訊(網址: 請參考說明 ),另函送洽辦機關、政風室、發包中心
四、釋疑及異議專線電話:089-326141轉323或324,傳真:089-360508
五、檢舉或申訴方式:
(一)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臺東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89)236177、檢舉信箱:臺東郵政第26號信箱。
3.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地址: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5.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二)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六、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府發包中心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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