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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4634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8/21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採購案號 : YY104030
採購名稱 : 104年專案進口抗結核二線藥品Streptomycin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26015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4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YY104030
採購名稱 : 104年專案進口抗結核二線藥品Streptomycin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高晨瀚
連絡人電話 : (02)23959825分機3785
傳真號碼 : (02)23959830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8月10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7/23)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8月1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8月17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80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100000
E-MAIL : john12807@cdc.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一、規格: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合格日起24個月(含)以上。 (二)本採購案所採購藥品尚未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許可,故該藥品之輸入許可由本署提出專案進口。 (三)該藥品須為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等國際嚴格藥品監管機構(Stringent Drug Regulatory Authority, SRA)品質認可之產品,且為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德、美、英、法、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之一產製或具採用證明(應由採用國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且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 (四)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五)交貨期限:本案一批交貨。廠商於收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函30日曆天內,就機關通知之數量完成備貨通知驗收。 (六)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 (七)配送期限:驗收合格次日起7日曆天內。 (八)送運地點:於辦公時間內由廠商負責將藥品運送至本署指定之五個配送點。 (九)交貨藥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 1.交貨藥品於本署驗收完成後,未送達各受配點前,廠商應負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其保管及運送費用已計入契約金額。 2.廠商應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GMP藥廠(或GMP倉儲)為倉儲地點。 3.廠商平時應清點庫存數量並做成書面紀錄;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廠商不得拒絕。 4.廠商提供之倉儲場地應有必要之各項安全設施(如保全、警衛及保險等),如保管期間有發生失竊或損壞或其他之情形者造成藥品短少,廠商應於一個月內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5. 廠商應善盡保管之責,按照GMP相關規定儲藏所託付保管之藥品,於保管/配送期間若有因外來突發事件或人為疏失導致藥劑潮濕、變性、毀壞、滅失等無法使用或短少之情事,廠商應於一個月內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6.藥品回收:於契約期限內,因機關原因需回收已配送之藥品,或受配單位奉機關指示寄回藥品至廠商倉儲地點,廠商應協助回收、理貨及提供後續保管及配送服務,機關不另付費。 7.藥品經驗收合格後,由疾管署依據各醫院需求數量,彙製「抗結核二線藥品配送表」,廠商按表配送至機關指定之受配點,並請配送點之人員進行簽收。 8.藥品運送過程需合乎GMP送運條件,且藥品不得破損或變性之情事,如運送過程中造成藥品損害,廠商應無條件更換符合採購規格之藥品。 (十)機關最低訂購量為預估採購數量之50%,超出最低訂購量部分依實際需求交貨,機關若有正當理由,其減少或未予訂購至預估採購數量時,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廠商不得拒絕。 二、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一) 藥品仿單,如仿單語言非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二)廠商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依藥事法取得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藥廠之授權經銷證明:若台灣設有全權代理商經銷商者,須繳代理證明或經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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