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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44778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8/19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04-05-13 採購名稱 : 103-104年度宜蘭縣利澤垃圾焚化廠協助焚化及處理花蓮縣北區五鄉市垃圾產出之飛灰穩定化物清運及最終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27005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302,32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5-13 採購名稱 : 103-104年度宜蘭縣利澤垃圾焚化廠協助焚化及處理花蓮縣北區五鄉市垃圾產出之飛灰穩定化物清運及最終掩埋處置計畫 採購類別 : 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設檢科)蔡培民 卓茂盛 連絡人電話 : (03)9907755分機604 501 傳真號碼 : (03)9905028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7月20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7/8) 前3版(104/6/23) 前4版(104/6/4) 前5版(104/5/14)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7月28日 9:00 開標日期 : 104年7月28日 11: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7,034,875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35萬元整 E-MAIL : cms22327034@ilepb.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中間處理後產物」(廢棄物代碼D-2003)。2.承包商之飛灰穩定化物之最終處置方式如係採衛生掩埋者,應具有掩埋場最終處置設施之處理許可證或取得既有合格之公民營掩埋場之進場同意書。如非採衛生掩埋者,應出具相關最終處置核准文件。3.符合資格之最終處置機構(穩定化物衛生掩埋場),應檢具下列證件:(1)政府機關核發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明文件,可處理廢棄物種類包括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者。(2)證明掩埋餘裕處理容量大於處理飛灰穩定化物數量((含)20,000立方公尺)之文件(須提供由經合格立案之專業測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測量報告)。(3)公有掩埋場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允許飛灰穩定化物之掩埋。(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三)廠商信用之證明(詳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肆條)。 | 附加說明 : 本次更正公告修正內容如下:
1.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一項有關清運費用單價之計算修正為「以每公噸□□元計算」。
2.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肆條第一項第(一)款第1項應檢附文件刪除「清理許可證」。
3.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廠商應將每批飛灰穩定化物(編號列管)運往最終處置之照片及運送管制聯單,併同每月廠商應於每月15日前製作前月收受處理之飛灰穩定化產物月報表1式3份提報機關備查,月報表內容應包括處理量統計表、作業照片(至少5日)、檢驗資料(由本局提供)、妥善處理文件」。
[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 請參考說明 /)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公開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開標地點]:本局1樓資訊公開閱覽室
[押標金額度]:一定金額,新臺幣135萬元整(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決標後轉為履約保證金,並應繳納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新臺幣135萬元整)。
[履約保證金額度]:一定金額,新臺幣270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履約期限(計畫執行期間):本案決標後,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清運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物至104年12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預算金額用罄為止(詳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項)。
5.本案採分別報價及決標,且2項標的物之標價均須符合最低標決標原則,並決標予1家廠商【如2項標的物之報價均未進入底價或僅1項標的物進入底價時,則以『最終掩埋處理標的物』之報價最低者,優先辦理減價】;清運費用單價以每公噸□□元計算;決標金額計算方式:「最終掩埋處理費用決標單價 (元/公噸) ×預估飛灰穩定化物數量3,433公噸」+「清運費用決標單價 (元/公噸) ×預估飛灰穩定化物數量3,433公噸」,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得標廠商清運及處理本案飛灰穩定化物之總結算金額至多以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703萬4,875元整用罄為止(本計畫契約執行上限金額)。
6.付款辦法(詳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柒條):機關支付之服務費用,係按期【每年4期(季),每期(季)3個月】支付廠商服務費用,每期應付服務費用以下列計算方式表示:每期應付服務費用(元)=每公噸清運及處置費(元/公噸)×實際清運量(公噸)(詳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柒條)。
7.各期服務費用如遇會計年度保留期間或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無法按時撥付時,得無息延後支付,廠商應全力配合,機關不負延遲付款責任。
8.本採購案係為花蓮縣政府委託本局辦理(依據花蓮縣政府103年8月5日府環廢字第1030143096號函),倘花蓮縣政府所編列預算未獲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減,致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利澤焚化廠得不交付飛灰穩定化物或僅交付部分飛灰穩定化物,且不補貼(償)廠商所有損失;且花蓮縣政府得因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因素,經預告終止合約。
9.本案不得分包。允許廢棄物清除(理)、廢棄物處理業者與最終掩埋業者【符合本案資格規範之公私立業者】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僅為一位負責人)。惟承攬人如無最終處置廠場時,得另委託合格之公民營處理單位做為最終處置場址,相關履約管理之責由承攬人全責執行並合於本契約書規範內容,該最終處理場址之相關合格文件應於投標時一併提送。
10.投標廠商所提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4日曆天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一式12份,以公文檢送合約書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12.本計畫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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