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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3935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8/6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40714A
採購名稱 : 蘆洲區長安機械停車場軸承汰換更新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51126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和力企業有限公司--
2筌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345,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714A
採購名稱 : 蘆洲區長安機械停車場軸承汰換更新
採購類別 : 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夏小姐/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顏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8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7月22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7/15) 前3版(104/7/3)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7月28日 10:40
開標日期 : 104年7月28日 10:5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500,375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7萬元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4/10/16
E-MAIL : aa0821@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機械設備製造業」、「機械批發業」、「機械器具零售業」或得以製造、販售機械設備(明列種類)之業務者;或,2.公司或行號者;且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4年7月21日便簽辦理。 2.已販售招標文件中估價單項次一更正為「傳從動大鏈板板輪組從動側(#3塔車頭側及#1~4塔車尾側)」,另投標須知[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時間]一併修正。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延長等標期6天(104年7月28日),電子押標金有效期配合延長至104年10月16日。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本案履約期限規定自本機關通知次日起開工,並於開工日起120日曆天內完工。 [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0樓(洽公地點為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聯絡人:停車管理科顏先生、電話:02-29702960分機6804、傳真:02-29701158。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台幣24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台幣23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係為系統自動帶出且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疑義、異議事宜,仍請向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位提出。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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