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證明(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四)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若規格欄或效能欄載明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定仿單)。
(五)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