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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3370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7/2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採購案號 : 104WEM-009
採購名稱 : 大溪宿舍群第一期工程(普濟路29,31號及武德殿部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13762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5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2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WEM-009
採購名稱 : 大溪宿舍群第一期工程(普濟路29,31號及武德殿部分)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機關地址 : 335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3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蘇晨瑀
連絡人電話 : (03)3888600分機204
傳真號碼 : (03)3888677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6月1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6/1)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6月23日 9:00
開標日期 : 104年6月23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8,947,691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90萬元
E-MAIL : sec5417@mail.tyccc.gov.tw
廠商資格 :
本工程屬古蹟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乙級以上合法營造業廠商,並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經認可後始得准予參加後續價格標。 廠商基本資格: 1.押標金繳納憑據。2.投標廠商聲明書。3.納稅證明文件。4.廠商信用證明。5.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之乙級以上營造廠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7.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特殊資格: 1.承包商資格與業績證明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3.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 4.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5. 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6. 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
附加說明 :
廠商基本資格: 1. 押標金繳納憑據: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2.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加蓋代表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3.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4. 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 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 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之乙級以上營造廠 6.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 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 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任機關查驗表。 7.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廠商特殊資格: 1. 承包商資格與業績證明: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另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十二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工程,且完成二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a-c全部): a. 業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1) b. 工程實績表(表2) c. 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 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3.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1):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 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4.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小木、泥作、瓦作)(表4-2):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a. 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 屬內政部刊印之台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5. 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5) 6. 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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