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做為此項資格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或其核發之證明文件代之)(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三)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