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販賣藥商許可證影本(投標品項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四)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若規格欄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檢附核定仿單,並依項次排列,各品項請標示清楚)。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