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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3190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7/22 採購單位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04-00002 採購名稱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兒童文化舞蹈服裝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691992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6,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0002 採購名稱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兒童文化舞蹈服裝採購 採購類別 : 採購-衣物穿著類 採購單位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 849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159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孔正傑 連絡人電話 : (07)6701233分機17 傳真號碼 : (07)6701858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7月8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7/3)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7月21日 9:00 開標日期 : 104年7月21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58,400 元 E-MAIL : angai58@dove.kh.edu.tw 廠商資格 :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設立證明,投標之原住民獨資經營之組織,應另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 附加說明 : | 一、本校位處原住民地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招標僅開放原住民投標,如第一次招標結果無法決標者,第二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依第四十二點(同質採購)或第四十五(異質採購)規定辦理。
二、開標、評選、議價、決標及簽約:
(一)開標及評選
1、開標:
(1)時間、地點:民國104年07月21日上午09時30分,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159號本校一樓辦公室,辦理資格審查。
(2)本案有一家以上投標廠商符合下列情形者,即開啟所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標封,進行標封內投標文件審查:
(a)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b)無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c)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d)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3)審標時,由本機關之開標人員就所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包括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等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進行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後續評選。(如僅一家廠商資格審查合格,本機關亦得辦理評選)
(4)資格文件審查時,若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要求投標廠商當場提出說明,若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補正。若投標廠商未依本須知規定短缺審查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則視同該廠商資格不符並停止後續審查流程,且不受理廠商補正。
(5)投標廠商應依開標時間及地點準時到場參加開標,惟參加開標者限投標廠商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每家投標廠商以2人為限進入會場。投標廠商未到場,則視同放棄說明權利,但審查為合格廠商者,仍得為評選對象。
2.評審及評選項目(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1)經資格審查合格後,隨即於民國104年0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
起針對投標廠商所提服務企劃書內容辦理評審。
(2)評審作業及會議時,投標廠商不得入場,得於本校指定之備詢
室備詢,如有必,要經通知方得進場說明。
(二)議價、決標
1.本採購案採非複數決標,決標條件為不逾預算金額,超出者視為無效標,該廠商不得參加後續評選。
2.本採購案評選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以評選總序位數最低且經出席評審委員評定廠商之平均分數達70分以上者,且評選結果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取得優先議價權。
3.議價時間、地點:民國104年07月21日下午14時00分於本校一樓
辦公會議室(後由招標機關另行通知最符合需要廠商)。
4.取得議價權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議價權:
(1)無故未出席議價會議。
(2)參加議價之廠商負責人或攜帶授權書之代理人無法出示身分
證件及印章(同投標文件印章)。
5.取得優先議價權之第1名優勝廠商,若議價後(得減價3次)仍無法
決標時,本機關將洽第2名優勝廠商遞補(其餘名次不變);若第
1、2名優勝廠商皆議價不成,則由第3名優勝廠商遞補。如前3
名優勝廠商均無法決標時,則本機關將宣佈廢標,重新辦理本採
購案之招標作業。
6.本採購案無法決標時,不得採行協商措施。
(三)簽約
1.完成議價之優勝廠商,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本機關正式公布為得標廠商,並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依規定完成簽約。因第一名無正當理由致簽約不成者,視為放棄,始由第二、三名依次遞補辦理議價與簽約。
2.若第二、三名亦無法完成(或完成)簽約時,本校另訂期再行辦理公開徵選。
(四)不予開標及不予決標之情形
1.本採購案於簽約前各階段,如因政策改變、計畫變更或取消、預算刪減或其他必要之情形,致本機關無法與廠商續行辦理採購時,得終止本採購案之採購。
2.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若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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