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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3106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7/21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採購案號 : ptw1040715 採購名稱 : 105年度委託廠商載運醬油、味噌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333025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30,5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ptw1040715 採購名稱 : 105年度委託廠商載運醬油、味噌 採購類別 : 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機關地址 :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羅瑞達 連絡人電話 : (08)7785438分機124 傳真號碼 : (08)7782939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7月1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7月1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7月1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83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40,000元整 E-MAIL : p32117@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與本案相關合法汽車貨運業)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均屬之),若廠商未檢附上述文件,則為資格不符合,無法參家比價、決標。(配合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出示該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附加說明 : |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本採購案為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參加比減價時,廠商負責人未到場,可由授權人參加,需備妥授權書。
3.開標後如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皆超過底價時,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洽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4.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以最低標決標時,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5.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以最低標決標時,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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