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四) 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第一次公告報價廠商未達三家,原案公告第二次時,已報價廠商資料於第一次公告時已投送文件之廠商,如未領回且資料無變動,本院將逕移為第二次報價,不需要再重新投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