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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2409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7/7 採購單位 : 中央印製廠 採購案號 : 1040528K01-15 採購名稱 : 事業廢棄物廢油布(C-0399)清除處理1年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558141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2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528K01-15 採購名稱 : 事業廢棄物廢油布(C-0399)清除處理1年 採購類別 : 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 :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吳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2)22156789分機173 傳真號碼 : (02)22142621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6月29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6/8)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7月3日 9:00 開標日期 : 104年7月3日 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25,000 元 E-MAIL : ys2688@mail.cepp.gov.tw 廠商資格 : | (一)採共同投標者: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C),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二)「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焚化處理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 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聲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 附加說明 : | 「資格標(封)」文件內容:
(一)採共同投標者: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C),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二)「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焚化處理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上述文件所示之許可清除及處理種類應包括廢棄物代碼C-0399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依本廠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方法為焚化處理。(本案履約期間為1年,請投標廠商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廠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4年3-4月、按月申報者為104年5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4年1-2月、按月申報者為104年4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3.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 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聲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履約期限:俟本廠通知分批清除,自第1批通知清除次日起算1年。每批經電話通知預估數量及地點後,於接獲本廠電話通知次日起算10個工作天內到廠清除。
清除地點:
(一)安康廠: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運費及過磅費用由廠商負擔,每批清除處理數量約3公噸)
(二)青潭廠: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運費及過磅費用由廠商負擔,每批清除處理數量約1公噸)
餘詳投標須知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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