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持有政府檢查機構核發之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以及
(2)曾承攬並完成煉油廠/石化廠/電廠之屬ASME SEC. VIII之塔槽製作/檢修工作,持有完工證明文件者;如由該完工證明文件所載之案件名稱,無法判定其與ASME SEC. VIII之塔槽製作/檢修工作是否相關,則須另持有該案之契約(契約內容可節錄部份條文,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以及含括ASME SEC. VIII之塔槽製作/檢修工作之承作範圍等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