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含仿單)等,並須一併檢附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
1、若該許可證規格或效能欄為「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一併檢附中文仿單。
2、非為原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原取得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3、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若頒定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5、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查規格同意,可免付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
(四)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