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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2003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30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04-05-01 採購名稱 : 宜蘭縣104年度室內空氣品質輔導管制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58176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9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5-01 採購名稱 : 宜蘭縣104年度室內空氣品質輔導管制計畫 採購類別 : 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空噪科)楊聖回 卓茂盛 連絡人電話 : (03)9907755分機205 501 傳真號碼 : (03)9905028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5月4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5月15日 9:00 開標日期 : 104年5月1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900,000 元 E-MAIL : cms22327034@ilepb.gov.tw 廠商資格 : | 應徵資格及應檢附文件:應徵者應具備第一或第二或第三項資格,並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一、核准登記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濟部公司營業項目代號:I101061),領有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二、學術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如為公立學校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及「學校組織規程影本」;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三、依法取得環境工程技師執業執照之執業技師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領有:執業執照、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證明文件。四、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本案不得共同投標。五、納稅證明或依法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 附加說明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 請參考說明 /)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開標地點] :本局1樓資訊公開閱覽室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一定金額:新臺幣15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
[保固保證金額度]:免。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本標案採二階段開標作業-第一階段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廠商由本局另函通知參與第二階段評選。
5.履約期限(工作期程):自決標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詳本計畫須知第陸條)。
6.本計畫經費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目前由該署第二階段核定通過。倘補助經費若有變動,本計畫將依環保署核定結果予以增減,並以該計畫經費及已依決標金額修正之報價(經費分析表)調整本案契約價金及工作項目。另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致使機關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延遲,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
7.本計畫如定有委託進行檢驗、研究或調查等工作項目者,承攬廠商應於企劃書或建議書中註明擬委託執行上述工作之單位或機構。
8.本計畫須知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
9.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0日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10份檢送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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