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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1906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2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復興區長興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040529
採購名稱 : 104學年度「增設公立幼兒園開辦環境及設備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95685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90,494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529
採購名稱 : 104學年度「增設公立幼兒園開辦環境及設備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桃園市復興區長興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 336桃園市復興區長興村16鄰43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林柏任
連絡人電話 : (03)3822178分機51
傳真號碼 : (03)3821312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6月1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6/10) 前3版(104/6/1)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6月23日 9:00
開標日期 : 104年6月23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516,352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75000
E-MAIL : basara0112@hot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室內裝修業(含)以 上或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可承攬之殷實廠商。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本案「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六)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 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七)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者。
附加說明 :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且應依機關通知之日期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2.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維修一年。 3.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熟知廠商可能涉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得標時檢附切結書。 本案工程施作地點,得標廠商進入施作地點務必先行通知該案承辦人員後始可進入施工,免於不必要的誤會與困擾,若因工程需要須假日施工進入場地內,亦同。因施工造成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4.本校操場PU跑道嚴禁重型車輛機具進入,惟若因工程需要必須進入場地內,需完成相關防護措施並經學校查核通過才可進入,若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5.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應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若投標資料有提前洩露,或投標書未書寫正確地址與適切之簽字蓋章等情事,以致未被列入投標考慮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 6.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投標書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7.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周環境,俾有深切瞭解。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管線及鑽探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先瞭解下列情況: A.現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灌溉水道及排水道。 B.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C.氣候狀況,包括颱風、地震、山崩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D.河川水流、一般地面水之變動趨勢及洪水災害。 E.因契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築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F.測量儀器及施工機具之維護及水害防範,使能適宜而及時完成工程。 G.出入工地之途徑及施工便道。 H.各項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能否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I.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況、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變化。 J.工地鄰近居民之協調與溝通。 8.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工地,或未能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工地勘察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9.「詳細價目表或詳細表電腦檔」中,各工作項目之預估數量,僅作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廠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主辦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廠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或抗辯。 10.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1.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概不受理。 12.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或主辦機關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投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主辦機關或廠商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13.廠商應依「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相關規定:「限制不得任用外籍勞工,且應優先進用失業勞工;於原住民地區之計劃,應優先進用原住民。」 14.廠商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經濟部主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 15.本案無預付款,契約價金於驗收通過,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款撥款到校後,一次付清。 16.本案採公開招標,依照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工程、設備採購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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