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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1483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18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04-025
採購名稱 : 北關海潮公園整體再造BOT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7882301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6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25
採購名稱 : 北關海潮公園整體再造BOT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案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 228新北市貢寮區福隆里興隆街三十六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曾慶春
連絡人電話 : (02)24991115分機123
傳真號碼 : (02)24992237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5月20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4/16)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6月1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6月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001,615 元
E-MAIL : reo.neyc@tbroc.gov.tw
廠商資格 :
限單一廠商投標,但其顧問團隊成員須包含下列人員: (一)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服務廠商。 (二)為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三)參選之技術服務廠商其參與本案之主持人及相關人員應具有工程(含土建及機電)、財務、法律與環境影響評估等項專長,主持人並須具有參與相關BOT案件招商作業經驗。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檢送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詳第十條所列文件,請將1式1份裝入本處提供之證件封內。 (二)標單封:委託專業服務費標單,請將1式1份裝入本處提供之標單封內。 (三)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1.應徵之技術服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時,其書圖文件及內容應參照「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並下列規定辦理。 2.應以A4格式、由左至右橫向,中文書寫以不超過30頁(不含各項證照或證件影本)為原則,內容應力求段落清晰,編製目錄及研究書頁次對照表,以利評選,並採雙面印刷,裝訂於左側;每份建議書封面應書明「北關海潮公園整體再造BOT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案」,外頁得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 3.其內容之編排次序及至少所應包含項目,列如下述: (1)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2)服務內容、計畫構想與建議。 (3)執行計畫:含工作計畫、研究方法、計畫作業預定期程、工作人力配置、計畫組織架構。 (4)經費預算分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項規定訂定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5)執行能力:含人力計畫、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名單與學經歷背景證明、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管理、營運組織等。 (6)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含廠商過去履約表現、公司商譽、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及學經歷背景說明(參與相關計畫名稱、起迄時間及委託單位等,請特別註明)、專長、所持證照、工作服務證明。 (7)預期工作成果。 (四)投標家數: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不受投標廠商之投標家數限制。 (五)注意事項: 1.參加投標者於投標時,應將所有投標文件依規定格式填妥簽章、密封,並請逐項查核,以免因此喪失投標參與資格。 2.投標文件之相關標封請予貼妥封裝,如有破損自行負責;所提送之投標文件未依前述方式封裝者,以廢標處理,且經本處收件後概不退還。 3.投標文件請於投標截止時間前寄(送)交本處(收件截止日期及收件地址詳本投標須知第貳之一項規定),逾期不受理,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且不得參與競標。 4.任何不在此招標文件中之資料,包括口頭之解釋,或不符合本案委託契約書之條款,本處不對此資料之準確性負責。 5.投標者應自行負責了解所有投標內容、服務項目及範圍、契約草案及其相關之資料;得標者於簽訂服務契約後,不得以任何藉口終止契約。 6.投標者將招標文件向本處提出時,則表示此投標者已完全了解所有相關之文件。 7.投標者在投標後不得撤回投標文件。 8.截標日前,本處得上網更新或登政府採購公報公告補充說明,該補充說明為正式投標文件,對原投標文件之條款或規定可以增減或修正,其與投標文件之內容有牴觸時,應以該公告補充說明為準。 9.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以書面於等標期之4分之1期限前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處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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