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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1396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1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40529-4 採購名稱 : 104年度新北市各級公立學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54763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06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 | 未得標廠商 | 投標金額 | 1 | 中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6,084,456 | 2 | 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5,547,593 | 3 | 中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5,368,638 | 4 | 興引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5,010,728 | 5 | 維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5,905,501 | 6 | 台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6,772,186 | 7 | 中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5,977,218 | 8 | 興引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5,777,977 | 9 | 維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6,574,939 | 10 | 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5,967,407 | 11 | 台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6,542,962 | 12 | 中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5,774,910 | 13 | 興引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5,582,41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529-4 採購名稱 : 104年度新北市各級公立學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夏小姐/三重區厚德國小李組長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8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5月1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5月29日 10:10 開標日期 : 104年5月29日 10: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9,403,532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萬元(不論選擇投標幾區,其額度均為18萬元)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4/08/17 E-MAIL : aa0821@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1.具有開業建築師資格之專業檢查人,且認可資格包括「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或;2.具有執業技師資格之專業檢查人,且認可資格包括「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或;3.專業檢查機構;且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104年8月31日以前完成各校建物設施安全檢查申報,複查申報配合各校時間辦理。
[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民小學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民小學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民小學、機關地址: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一段70號、聯絡人:總務處李基新事務組長、電話:02-29868825分機46、傳真:02-29898165。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台幣26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台幣25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係為系統自動帶出且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疑義、異議事宜,仍請向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位提出。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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