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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1337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1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議會 採購案號 : 1040612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議會戶外全區環境清潔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48037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5,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612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議會戶外全區環境清潔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 : 採購-其他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議會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陳柏欣 連絡人電話 : (03)8226111分機1111 傳真號碼 : (03)8239163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5月29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6月12日 9:00 開標日期 : 104年6月1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01,700 元 E-MAIL : cph0306@hlcc.gov.tw 廠商資格 : | (一)廠商資格:合法登記之廠商。其營業項目代碼為J101010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營業項目代碼為ZZ99999。許可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
(二)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
2、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三、原住民身份證明文件
四、其他: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切結書。 | 附加說明 : |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二)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擬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四)本採購案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五)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機關得允許投標廠商於機關規定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5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建議廠商親自至本會勘察環境,以確實了解本案工作內容及工作環境,各項作業及範圍以現場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藉漏列或其他事由而要求變更契約或補償。
(七)未到場廠商於比價、減價、議價時仍未出席,該廠商視為放棄、比價、減價、議價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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