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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1228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12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立體育場
採購案號 : HUS-E-10402
採購名稱 : 花蓮縣立棒球場電子顯示看板整修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405192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HUS-E-10402
採購名稱 : 花蓮縣立棒球場電子顯示看板整修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立體育場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23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高志芳
連絡人電話 : (03)8580686分機16
傳真號碼 : (03)8581038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4月22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5月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5月4日 17: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8,872,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90萬
E-MAIL : chih0408@nt.hl.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專業廠商、技術服務廠商、營造業均須檢附) (二)押標金繳納憑據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報統一發票購票証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五)專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含營業項目分類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相關項目)。(契約金額不得低於60%) 綜合營造業(丙級以上):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證及營造業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技術服務廠商(建築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建築師請附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公會會員證 (六)電子領標證明
附加說明 :
共同投標應注意事項: (一) 本採購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 (二)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2、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四) 共同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五)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6.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7.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六) 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 (七) 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專業廠商)統一請(受)領。 本案統包應注意事項: (一)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2.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3.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4.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二) 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監造單位)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三) 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 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五)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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