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S10324103049 採購名稱 : 八里污水處理廠海洋放流管改善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機關地址 :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陳鵬文 連絡人電話 : (02)86302005分機113 傳真號碼 : (02)26192004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5月8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4/27) 前3版(104/4/1)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5月1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5月1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17,80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89萬元整 E-MAIL : sso10349@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一)~(三)任一項符合(詳投標須知第8、13及14點)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E103011鋼構工程專業營造業或E103031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或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或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三)E401010疏濬業或E402010沙石、淤泥海拋業
二.分包商應為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任一項),科別為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或環境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任一項)
三.本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
四.特定資格及文件:曾承攬並完成以下之外海水深40公尺以上之A.海底放流管鋪設、更新、搶修、修復、汰換及抽換等海事工作;或B.海底管線或電纜鋪設、更新、搶修、修復、汰換及抽換等海事工作;應附證明文件:由原採購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法院公證;投標廠商所檢送“實績”證明,其發生地若在國外者,須檢附”實績”發生地當地政府或我國駐外機構之證明文件。其資格文件及其中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機構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 附加說明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
二、郵購。
三、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請參考說明 /)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其他]:
一、本採購決標原則及決標方式:採統包方式、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及總價決標。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評選。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以固定費用給付,序位第1,經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詳投標須知35、42、59及63點)
二、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55點)
三、本採購不訂底價。(詳投標須知第6點)
四、本案無給付預付款。(詳契約第5條)
五、本案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六、履約標的:本統包工程得標廠商應依契約、規範及圖說之規定執行完成工作(工作範圍含細部設計、施工…等),以達成機關之需求。(詳契約第2條)
七、履約期限:工程之設計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工程之施工應於海事作業相關申請文件及施工計畫經機關核定日起540日內全部完成。(詳契約第7條)
八、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089萬元整。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詳投標須知73點)
九、本工程保固期間如下:(詳契約第17條及需求計畫書)
(1)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2年。
(2)結構物由廠商保固5年。
十、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否則無效。(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十一、有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參考資料」資料夾內「98年8月『八里污水處理廠海洋放流管水下檢查及全程攝影』工作成果報告書」、「101年1月『八里污水處理廠海洋放流管改善工程委託規劃暨基本設計技術服務』基本設計報告訴乃論第1章~第3章」」及「102年9月『淡水河污水下水道系統豎管水下檢查』」等附檔(文件),僅供領(投)標廠商參閱,決標後不納入契約文件中。
十二、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4年05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4年05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三、疑義、異議受理窗口:陳鵬文(設計)電話:02-86302005分機113,傳真:02-26192004、劉賢龍(發包)電話:02-25973183分機203,傳真:02-25952572。
104年4月24日更正內容:
1.補充說明「八里廠103年度日平均污水量為1,245,589m3/d(CMD);放流管之最大流量為21.96 m3/s;放流管設計壓力5kg/cm2。」
2.補充說明「查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漁業署專用漁業權相關資訊等,於放流管改善作業區並無公告為禁漁區及船舶航行管制區。」
3.修正投標須知第十四點(一)「…應附證明文件:由原採購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投標廠商所檢送“實績”證明,其發生地若在國外者,須檢附”實績”發生地當地政府或我國駐外機構之證明文件。其資格文件及其中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機構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認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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