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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0716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3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採購案號 : 1042036 採購名稱 : 104年度化學回收液清運處理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43853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0,423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2036 採購名稱 : 104年度化學回收液清運處理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 : 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機關地址 : 413臺中市霧峰區413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採購:黃世豪,規格:曹進義 連絡人電話 : (04)23317216 傳真號碼 : (04)23336999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5月2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5/21)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6月2日 12:00 開標日期 : 104年6月2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58,34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7500元 E-MAIL : p641108@tari.gov.tw 廠商資格 : | (一)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公司行號。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標的相關行業。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附加說明及招標須知 | 附加說明 : | 接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公司行號。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標的相關行業。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 附專業登記證。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如檢附營利事登記證影本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證明:
1.需出具以投標廠商名稱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未蓋者資格不符。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標標廠商依式蓋章)
(六)前項資格文件審查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七)廠商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之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之廠商(核准類別須包含本案明細表之總表所列之廢棄物代碼)。如僅為清除(或處理)許可業者,投標時需檢附取得處理(或清除)許可業者進廠文件或配合處理同意書(含許可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 [押標金票據抬頭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且不可使用公司或私人支票。
2.本採購案規格詢問單位本採購案規格請洽生技組曹進義先生,電話:04-23317325
3.本案採購程序聯絡人:黃世豪先生 電話:(04)23317216 傳真:(04)23336999
4. 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如未現場領回,基於支票(匯票)流通安全性考量以電子支付方式退還為原則。(未現場領回請檢附公司存簿影本以利匯回,匯款手續費由投標廠商支付)
5. 廠商投標前請仔細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投標,以免造成本所及廠商權益損失
6.其餘詳招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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