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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0612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104075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市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範圍調查暨出土文物展示評估及推廣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07971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075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市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範圍調查暨出土文物展示評估及推廣計畫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何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3)3322592分機8602
傳真號碼 : (03)3316092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4年4月15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5月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5月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667,000 元
E-MAIL : hhj0903@mail.tyccc.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須為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機構、立案之法人組織、團體、文史工作室、公司組織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1.登記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3.信用之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5.投標廠商應檢付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一)計畫主持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1.具有考古相關學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2.具有考古相關碩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3.具有考古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一年以上。(二)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1.具有考古相關碩士以上學位之專業人員三人以上。2.具備出土遺物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3.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4.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附加說明 :
廠商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機構、立案之法人組織、團體、文史工作室、公司組織等。 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文件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文史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文史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 (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投標廠商應檢付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1.計畫主持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具有考古相關學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 (2)具有考古相關碩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 (3)具有考古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一年以上。 2.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具有考古相關碩士以上學位之專業人員三人以上。 (2)具備出土遺物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 (3)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4)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公開取得檔領取方式及處所]:[公開取得檔售價及付款方式]:1.電子領標:網址:( 請參考說明 )(歡迎多加利用)2.專人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檔或以郵購方式購買(附限時掛號回郵72元信封及郵局匯票抬頭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00元整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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