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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80578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6/1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04-M005 採購名稱 : 104年度原住民族部落觀光產業輔導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560137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79,4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M005 採購名稱 : 104年度原住民族部落觀光產業輔導計畫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曾聖雅 連絡人電話 : (04)23312678分機522 傳真號碼 : (04)23396201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5月13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5/5) 前3版(104/4/30)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5月20日 14:00 開標日期 : 104年5月20日 15: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 : shengya.trimt@tbroc.gov.tw 廠商資格 :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登記有案從事公關、廣告、傳播業者。
(二)廠商資格證明: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機關團體法人立案證書。
2.營利事業體請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並列印檢附。
(三)完(納)稅證明:屬公司、工商行號之廠商應檢附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取代;屬新設立之廠商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取代)。 | 附加說明 : (一)委託內容請參閱本案契約書稿之履約標的,企劃書應以中文橫式書寫,A4紙張大小,加編頁碼裝訂成冊,共1式6份參與評選,獲選之企劃書內容視同委託合約之一部份,獲選廠商應依據構想及評選結論辦理後續規劃執行。企劃書內容應包括:
1.企劃主題、內容、特色、創意及行銷構想等
2.整體架構、規劃主軸、內容配置等
3.全案規劃辦理時間、進程、模式等
4.預算經費合理規劃及配置
5.投標單位主要專任工作人員學經歷。(廠商出席機關公開評選會,出席簡報及備詢主要人員,應為本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該人員未來應出席機關召開之各期審查會及工作會議。)
6.廠商過去類似工作經驗實績紀錄、證明文件等,無則免附。
7. 其他創意加值方案:其他依專業服務建議提供本案招標履約標的以外之新增創意項目。
(二) 本案履約地點:苗栗縣南庄鄉、臺中市和平區及其他經機關指定之地點。
(三) 資格審查日期及地點:104年5月20日下午15時假本處4樓開標室辦理。
(四)評審日期及地點:104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假本處3樓第1會議室辦理。
(五)評審辦法:詳公開評審辦法
(六)議價訂約:最優勝序位廠商若放棄議價訂約,由第2優勝序位廠商遞補,餘類推之;依規定程序完成議價手續後,經機關通知之日起7日內簽訂契約書,若無故不依時限簽約者,則以棄權論,並由次順位者議價訂約。
(七)注意事項:
1.廠商資格文件應以書面方式裝入本機關【證件封】,並於封面標示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未依本須知第64條及「投標廠商須備文件清單」應附文件之標件視為不合格標。
2.本案機關不帶領現場勘查,請自行前往。
3.企劃書於規定日期送達後,均不得要求更改或補充任何資料。
4.參選廠商之企劃書,除得標廠商著作權歸本處所有不予歸還外;前3名優勝廠商俟得標廠商與機關訂約後7日內領回,其餘未得標者限於開標日起7日內憑廠商印鑑親洽機關立據領回,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機關自行處理。
5.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本處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本處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6.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時,應自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時,應自接獲本處通知或自公告之次日起10日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書面異議。對本案辦理過程、結果提出異議時,應自接獲本處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處提出;若本處未予通知或公告時,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但屬招標、審標、決標事項時,應自決標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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