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之說明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