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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53642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3/12/16
採購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採購案號 : 10306003103
採購名稱 : 103年度淨水處理藥品次氯酸鈉一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30877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5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17,288,250
2鴻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5,540,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306003103
採購名稱 : 103年度淨水處理藥品次氯酸鈉一批
採購類別 : 採購-化學產品類
採購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魏麗美
連絡人電話 : (02)87335795
傳真號碼 : (02)8733579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2年11月26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2年12月9日 17:30
開標日期 : 102年12月10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7,521,35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870000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3/01/10
E-MAIL : joyce@twd.gov.tw
廠商資格 :
營業項目為基本化學工業之廠商(營業項目代碼C801010)或從事化學原料或次氯酸鈉買賣之公司、行號。
附加說明 :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周宗毅(電話:02-87335667)。 二、開標日期:102年12月10 日下午2 時整。 三、開標地點:本機關供應科第2開標室。 四、履約地點:本機關各淨水場之儲藥槽(由淨水科指定之),詳補充說明三。 五、履約期限: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先屆至為準。若決標日於103年1月1日之後,則以訂約日起為履約期限起始日。 六、押標金:新臺幣87萬元整,受款人請書明「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七、決標方式:在核定底價內以最低標價決標。 八、領標及投標期限、地點:自公告日起至102年12月9日下午5時30分止於本機關(客服中心)。 九、領標方式及圖說費: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二)電子招標文件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 請參考說明 /)下載招標文件。 十、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布底價。 十一、開標方式:1段標。 十二、付款方式:本案採分批交貨,於驗收合格後,依分批交貨實際數量付款。 十三、履約保證金:契約上限金額10%。 十四、保固保證金:無。 保固期限:無。 十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2年11 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2年12 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六、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規範及驗收規定。 十七、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八、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九、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二十、本案採總價決標方式辦理,得標廠商若為免稅機構,請於營業稅欄位填寫零,免稅機構之營業稅部分將不予給付。 二十一、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87335820、傳真: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二十二、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二十三、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二十四、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二十五、本案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二十六、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二十七、本採購案須俟臺北市議會審議相關年度預算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開始付款,若該預算未足額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另若有本機關通知先行施作部分,逕援依解約前契約單價核計已實際發生費用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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