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BN CC # : 322512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6/3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C106032 採購名稱 : 新竹縣縣定古蹟新埔張氏家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87063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5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C106032 採購名稱 : 新竹縣縣定古蹟新埔張氏家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案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 302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採購方式 : 選擇性招標(個案) 連絡人 : 顏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3)5510201分機606 傳真號碼 : (03)5517107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5月1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5/5) 前3版(106/4/21) 前4版(106/3/28)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5月25日 10:30 開標日期 : 106年5月25日 11: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9,256,964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E-MAIL : hungyang@hchc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摘要:
1.經合法登記開業的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二、本案為縣定古蹟,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請提供證明文件供資格審查:
(一)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皆具):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擇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匠師所需專業領域如下:木作、泥作、瓦作、泥塑、彩繪五類,並請提供第三公證單位之合作證明。。
三、應繳附證明文件:
1.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7.其他應交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規定。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之印花稅,廠商得標後請以本縣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如屬偏遠地區,始得就近到轄內郵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繳納或以繳款書進行繳納。
二、投標廠商之標價如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本案因採最低標決標,故本次開標當場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在場以棄權論。比減價格如負責人無法到場而授權代理人比價權利時,需繳交授權代理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