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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04632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7/26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50628A 採購名稱 : 2016碧潭水幕聲光展演委託專業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50759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50628A 採購名稱 : 2016碧潭水幕聲光展演委託專業服務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採購處彭先生/觀光局李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7/4146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5年6月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5/6/6)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6月28日 10:30 開標日期 : 105年6月28日 10: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5,50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萬元正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9/16 E-MAIL : ah6556@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或行號。且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0606更正公告]
1.原招標公告附加說明[履約期限]內容予以補正,以資明確。
2.修正投標須知評選委員評分表項次一之評選子項內容。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
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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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李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414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15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5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4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各階段履約期限:
1.設計階段:自決標日起30日內,依機關意見修正確認所有設計方向,提送期初報告書10份辦理審查。
2.製作階段:廠商應於展演開始15日前(若展演開始日期變更,則為7日前)完成所有設備建置、測試及彩排,並報請機關現場確認。
3.廠商應於展演開始7日前完成全部展演節目現場行銷攝影、錄影及空拍,並將結果(每個展演節目照片不低於20、影片不低於2分鐘)提送機關使用,攝影人員名單應先經機關審查同意。
4.展出階段:廠商應依審查通過之期初報告書及服務建議書內載時段辦理節目展演,並配合機關需求調整展演節目及時間。
5.撤場階段及付款:廠商依契約規定於展演結束後10日內,撤除設備並將場地恢復原狀,並通知機關現場確認。
6.廠商依契約規定於展演結束後10日內提交成果報告書。
餘詳如本採購契約(樣稿)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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