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三)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
(四)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
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
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