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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08154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10/4
採購單位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05-d3-046
採購名稱 : 105年度存款保險網路宣導短片暨平面廣告製作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291241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58,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蝦米智慧媒體股份有限公司870,000
2瑪佳有限公司868,000
3飛力思創意廣告有限公司876,750
4億達影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875,15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5-d3-046
採購名稱 : 105年度存款保險網路宣導短片暨平面廣告製作案
採購類別 : 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11樓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陳春旭
連絡人電話 : (02)23573326
傳真號碼 : (02)23972510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5年8月25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9月5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5年9月6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80,000 元
E-MAIL : c553@cdic.gov.tw
廠商資格 :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規定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以上基本資格摘要未詳盡者,請詳閱投標須知之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說明內容。
附加說明 :
(一) 採購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取方式:電子領標。 2.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及第7條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招標;本案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該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不另備書面文件。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供領標之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 (三) 招標文件之售價、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免招標文件費,其他費用請依照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作業規定收費辦理。 (四) 機關因故無法於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決標時,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含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廠商未以書面主張時,則視同同意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五) 廠商得標後,投標總標價曾經減價而確定決標總標價者,其投標總標價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由廠商於決標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依決標總標價於合理之範圍內自行調整各單項價格。如廠商未於前述期限內合理調整者,視同由機關就各單項價格依投標總標價/決標總標價之同一減價比率調整之,如有不合理者,由雙方協議調整之。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總標價不同者,亦同。 (六) 本採購每一廠商僅能投遞1份投標標函(內檢附投標文件),違者取消投標資格;本採購亦不允許廠商補正文件,凡經投遞之標函,除採購法及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但本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部分,廠商得予更正。 (七) 本採購如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保留決標之期限為6個月,惟期限屆期後3個月內經雙方同意後仍可辦理決標。 (八) 本採購如因政令或計畫變更,機關得先辦理暫緩或保留決標或暫緩簽約或取消採購之決定,俟政令或計畫變更確定仍須辦理採購時,始決標生效。暫緩或保留決標或暫緩簽約或取消採購之期限為6個月,惟期限屆期後3個月內經雙方同意後仍可辦理決標或簽約。 (九) 機關完成決標,並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填寫決標金額(即契約價金總額)及用印後,屬廠商之契約書正本乙份,請廠商於機關決標次日起15日後,提出已用印之「得標廠商領回契約書收據」至機關營業處所:臺北市南海路3號11樓之秘書室事務科領回廠商之契約書正本乙份或附回郵信封及已用印之「得標廠商領回契約書收據」寄至:10066臺北市南海路3號11樓秘書室,機關將得標廠商之契約書郵寄予得標廠商。 (十)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機關有無決標或取消採購,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機關不予補償任何費用。 (十一) 為提昇本採購安全性,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機關無關。 (請自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十二) 投標標價清單總標價與專業服務建議書總價不同時,以投標標價清單之總標價為準。 (十三) 簡報序位抽籤: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於開標現場依投標廠商投標優先順序(先投標先抽籤)抽籤決定廠商之簡報序位,廠商未到場者由主持開標人代為抽籤。 (十四) 本採購之議價時間:於評定優勝廠商並經機關簽奉核准後,由機關依優先順序依序通知優勝廠商,依機關所指定之時間至機關指定之議價地點辦理議價。議價後,如該優勝廠商已確定決標為得標廠商時,下一序位之優勝廠商則不再通知。 (十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投標總標價應含稅及營業稅。 (十六) 建議「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置於投標文件資料之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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