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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68214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0/16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BD1031002
採購名稱 : 新北市103年度六年級愛家課程教育影片拍攝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64227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BD1031002
採購名稱 : 新北市103年度六年級愛家課程教育影片拍攝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余國頌
連絡人電話 : (02)86716836
傳真號碼 : (02)86713163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10月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10月9日 9:00
開標日期 : 103年10月9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90,000 元
E-MAIL : yu2585@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具有製作宣傳專長、資訊處理服務業」或得以承辦關於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瞄為電子資料之業務者、具有製作宣傳專長;或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
壹、計畫目的: 一、結合愛家教育課程,建置愛家課程教學影片,提升教學成效。 二、藉由影片導讀教學,增進青少年愛家知能。 三、深化子職教育,形塑新北愛家城市。 貳、預算金額:本案預算為新台幣49 萬元整。 參、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前完成提交影片光碟。 肆、付款方式:驗收及提交影片光碟後一次付款 49 萬。 伍、工作內容: 一、影片攝製:青少年幸福家庭教育影片,共計6個單元,各單元片長5~15 分鐘。 1.請決標廠商依課程需求設計腳本並經過詳細討論拍攝教學影片。 2.廠商應於拍攝前將本案劇本或大綱撰寫成拍攝腳本,並與本中心討論及修訂所要拍攝之單元腳本內容,開拍前須與本中心確認無誤後,方可拍攝。 3.影片規格:以廣播級HD(規格1080p)影帶以上,其過程不得有降低影音品質之事,全程數位化一貫作業避免畫質流失。 4.語言版本:中文版(繁體中文、中文旁白)。 5.影片製作應採非線性剪輯,並以系列方式呈現。 二、製作需求: 1.媒體影片中人聲口白皆需上字幕,所用之字幕(包括片頭尾、重點字幕、動畫……等)均要用「教育部公布之常用標準字體」。 2.除非特殊需要且經本中心同意之外,鏡頭運用變化須多樣性與流暢性,剪輯須明快。 3.得標廠商投標時所列製作團隊負責人如有改變,需事前正式行文向本中心提報,經本中心同意,始可更換人員。 4.廠商所派之旁白配音人員應具專業水準,並經本中心核可後始可正式錄製。 5.為求本案影片順利、即時製作完成,承製廠商須指派1位人員作為本中心聯絡窗口。 6.在製作過程中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指定拍攝場所或學校,費用均由得標廠商負責。 7.提供製作完成之母帶: (1)HD(1080p)之旁白混聲母帶、無旁白字幕分軌帶(CH1旁白、CH2音樂及音效)母帶及完全無字幕無聲音母帶各1捲。 (2)提供完成之HD數位檔(MOV、MPEG2皆可)光碟10片。 (3)具選單功能之DVD光碟母片10片。 (4)音訊格式為立體聲以上。 (5)提供完成之DVD光碟3000片。 陸、配合事項: 一、自決標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送拍攝分鏡腳本及時程之具體規劃,交付本中心審查,依審查意見修正,分鏡腳本內容經機關同意後,廠商始得進行製作。 二、短片之腳本與毛片,應事先經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及申請複審。 三、本中心得視需要召開腳本、毛片等審查會議,廠商除需配合機關進行審查並指派導演與會外,亦需依機關需求舉行工作進度會議,向機關簡報工作進度及成果。另應依據機關歷次審查意見於其指定天數內做調整修正,或補拍、重拍、更換部分鏡頭、重新製作,或為其他處理之必要,並再送機關審查,直到機關無意見為止,廠商不得有異議或要求另增加費用。廠商如有更佳之時程、規劃或特殊情況,得經機關同意後調整。 四、得標廠商須安排一專案小組負責執行本案,並安排一主要負責人擔任與本處聯繫之窗口。 五、廠商應於103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驗收及提交影片,並提出後續影片拍攝連貫性、主題設定及相關執行策略建議。 柒、相關權利: 一、製作完成之短片及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公開播送、改作之權)歸本中心所有。 二、廠商執行本案之相關文字、圖片等資料,不得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編製本案所需之各項素材,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或取得合法授權證明文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自行負擔。。 三、本攝製影片所用之配樂或歌曲需為自製或取得永久之國內、外授權使用同意書,並應於交付成品時繳交公播權認証書及音樂著作權公開播映使用同意書(含有線、無線、衛星電視台、電影院、網路、捷運電漿電視、戶外媒體之公開播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運輸權)。 四、本影片所使用之旁白、影像等,廠商應取得著作權,所有著作權應無償及無年限提供機關使用。本案相關影片、幻燈片、配樂、圖文、剪輯、電腦軟體等,廠商應取得授權書,取得完整的使用權之授權,並無償及無年限讓與機關,無償及無年限提供機關使用,於行使重製、散佈、發行販售、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權利無礙。 五、本案完成後,廠商同意放棄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亦無償及無年限讓與機關。 六、廠商履約若發生侵害第三者合法權益時,需由廠商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七、廠商於執行本案時,不得損害機關及新北市政府形象,違者經查證屬實,本心時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八、本案如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廠商應於驗收時交付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 九、製作或播放影片所涉及軟、硬體,套裝軟體或工具之版權問題,得標廠商須一併取得相關之授權並作適當標註,且須建立自動偵測、自動安裝功能於光碟片內,不得要求機關或使用者另外下載或購買安裝程式後始能完整正常播放。 十、本案活動期間對於民眾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部分,於活動期間結束後,廠商不得保留或挪作他用,對民眾個人資料之刪除或銷?等相關事宜,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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