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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62612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6/13
採購單位 :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03A008
採購名稱 : 2014年台北國際食品展覽會-「桃園形象館」展館規劃委託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32967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7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3A008
採購名稱 : 2014年台北國際食品展覽會-「桃園形象館」展館規劃委託服務案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機關地址 : 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龔致丞
連絡人電話 : (03)3322101分機7435
傳真號碼 : (03)3369777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5月21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6月3日 9:00
開標日期 : 103年6月3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00,000 元
E-MAIL : 091016@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營業項目與廣告、企劃、傳播(含媒體)、公關、行銷、文化藝術或展示規劃設計等專業有關者。 (2)應檢附文件: (2-1)設立或登記證明、(2-2)納稅證明、(2-3)信用證明、(2-4)公會會員證、(2-5)投標廠商聲明書乙份。 詳細資格請參考本案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業於103年05月19日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其他須知: 評選作業:本案採取分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評選、議價」,其評選作業如下— (1-1)資格審查 1.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條第九款規定,參與投標廠商達1家(含)以上,本局始得辦理資格審查。 2.評選日期、地點:於開標時宣佈。 3.本投標須知所列之「投標廠商資格」必須全部符合,如有任何一項不符者,視為資格不合格,其服務建議書不予審查評分。 4.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得參加評選。 (1-2)評審方式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序位法辦理評選作業,採購評選會當日,投標廠商代表應到場簡報。 2.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排序。 3.本案評分項目及標準: (1)工作內容及推動方法(配分40分) (2)工作時程掌控、經費配置合理性及完整性(配分20分) (3)廠商過去實績及案例(配分10分) (4)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經歷(配分10分) (5)自由回饋及創新作法(配分10分) (6)簡報及答詢(配分10分) 4.評選程序: (1)業務單位背景說明、報告廠商資格審查結果及評選辦法。 (2)評選委員會會議召集人致詞(出列席人員包含評選委員、工作小組成員代表及參選廠商等)。 (3)通過資格審查後之廠商,依投標先後順序簡報,並回答評選委員之詢問,投標廠商請由公司負責人、本案計畫主持人或本案召集人出席簡報。(未簡報之參選單位應先離席)。 (4)由各評選委員就評審項目及配分,填寫評分表,交由業務單位作業人員計算加總後轉換成總序位。個別廠商總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列為不合格廠商(不予轉序位),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業務單位依評選表編號統計各參選廠商之名次總和(總和最少者為第一名);若序位加總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時,以廠商報價最低者為優先議價對象;若價格相同,則以評量項目中配分最高之項目(工作內容、推動方法)高者為優先議價對象。評選統計完成,評分總表由各出席評選委員核對無誤並簽名後,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與序位排名第一者辦理議價,或依序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5.如有簡報資料請與服務建議書一併送達,不可現場發送。 6.簡報時間為10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每家廠商簡報至多以3人參加為限。本項簡報及答詢時間,評選委員會得視當日投標廠商家數多寡進行調整。 7.各參選廠商應依本局所訂評選時間地點列席簡報,屆時未到場出席簡報者,該項配分不予計分。 (2)議價及決標 (2-1)本採購採總包價法,決標原則為廠商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公開評選,遴選優勝廠商後經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為優勝廠商,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2-2)本案將擇日辦理議價及相關採購作業,優勝廠商應依本局通知日期,攜帶與登記印鑑相符印信及代理授權書(無代理則免)前來議價,如非因不可力之因素,未能依通知期限前來者視同棄權,另通知次優勝廠辦理議價,無次優勝者時,以廢標處理。得標廠商經本機關正式通知委託日起知一定時間內簽訂契約書,若無故不依時限簽約者,則以棄權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3)減價須知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詳細說明請參考本案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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