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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30785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11/3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議會 採購案號 : 106GA21-3 採購名稱 : 議事大樓一樓南區廁所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80839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5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6GA21-3 採購名稱 : 議事大樓一樓南區廁所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 : 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議會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賴芷菁 連絡人電話 : (03)8226111分機1111 傳真號碼 : (03)8239163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10月2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10/12)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1月2日 9:00 開標日期 : 106年11月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411,306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萬元整 E-MAIL : ccl@hlcc.gov.tw 廠商資格 : (一) 廠商資格及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設立本縣或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檢具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檢具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室內裝修業(檢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與本案招標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
(二) 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當年度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附加說明 : (一)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規定。
本案採購項目屬106年機關綠色採購環境保護產品採購範疇指定項目23、24項次省水產品類(二段式省水馬桶、水龍頭等)、61項次省電產品類(LED燈炮)、72項次節能標章(浴室用通風電扇)、107項次省電產品類(烘手機)……等,請廠商優先選購環保標章品、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
(二)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採購案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各項作業及範圍以現場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藉漏列或其他事由而要求變更契約或補償。
(三) 本採購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 未到場廠商於比價、減價、議價時仍未出席,該廠商視為放棄比價、減價、議價之權利。
(六) 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機關得允許投標廠商於機關規定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5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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