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BN CC # : 373701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10/8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圖書館 採購案號 : 108AIRPUR 採購名稱 : 吉利分館等6單位空氣清淨機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68135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0,84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8AIRPUR 採購名稱 : 吉利分館等6單位空氣清淨機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家電用品類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圖書館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7552823分機2714 傳真號碼 : (02)27033545 更新公告日期 : 108年9月11日 原公告 : 前2版(108/8/28)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9月19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8年9月20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62,000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查看合作銀行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押標金額度: 8000
線上繳納電子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之繳費平台進行轉帳,使用者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順利作業。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2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轉帳優惠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優惠期間為即日起至止)
本案投標廠商可利用台灣票據交換所繳費平臺(eFCS)功能,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使用金融卡線上繳納押標金,因超過截止投標期限將無法完成交易,請有意使用之廠商提早作業。 E-MAIL : chchliu@email.tpml.edu.tw 廠商資格 : 營業項目應與本案採購服務之特性(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CC01030、電器安裝業E601020、電器批發業F113020或電器零售業F213010)相符。 | 附加說明 : 一、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8,000元整)。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資料。(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五)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CC01030、電器安裝業E601020、電器批發業F113020或電器零售業F213010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影本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六) 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七)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八) 中文產品型錄(請以螢光筆標示清楚並蓋公司大小章,如未包含本案需求說明書所列全部9項規格,廠商應就不足之項目於型錄上載明,本案規格需求係參考市售12-16坪小型空氣清淨機規格及本館需求訂定)。
(九) 投標書。
二、得標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 應繳納契約金額之10%之履約保證金。
(二) 於決標日起20日曆天內應給付空氣清淨機9臺(含繁體中文操作手冊,規格與配送地點詳需求說明書),配送至需求單位並完成安裝測試,本案需求單位及需求數量如下:
吉利分館、龍山分館及延平分館:各2臺。
龍安民眾閱覽室、永建分館及景新分館:各1臺。
(三) 請領貨款時應檢附原廠出廠證明、商品檢驗證明及功能符合本案需求之相關測試報告等(詳採購契約)。
(四) 本案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契約金額之3%之保固保證金,並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保固1年。
三、本案採1段投標不分段開標,決標日期預定為開標日。投標廠商若未足3家則逕依實際家數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四、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9月16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8年9月17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六、餘詳如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