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 廠商納稅證明。(三) 醫材須檢附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四) 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