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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55375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6
採購單位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採購案號 : HA02A39P039
採購名稱 : 桃園縣後備指揮部「103年後備軍人晉任暨幹部表揚」活動外燴餐敘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95871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2,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孫廚師外燴 340,000
2饗宴美食館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HA02A39P039
採購名稱 : 桃園縣後備指揮部「103年後備軍人晉任暨幹部表揚」活動外燴餐敘採購
採購類別 : 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機關地址 :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3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王志軒
連絡人電話 : (02)29412332分機264414
傳真號碼 : (02)29411740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2年12月27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1月3日 15:00
開標日期 : 103年1月3日 15: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6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投標金額5%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3/01/10
E-MAIL : a240241@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當做證明文件。 (二)近一期完稅證明(未及提出者得以上一期替代) (三)丙級廚師執照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押標金5% (六)領標憑證(電子領標者可由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核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附加說明 :
壹、廠商資格:同上。 貳、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網路下載:自行自本網站下載。 二、通信購領:無記名領取(無需繳交任何証件查驗)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以郵局匯票繳交一百元整,受款人: 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來函於封面註記領標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郵政匯票及A4回郵大信封乙個,封面書明領標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並貼足快遞郵資壹佰伍拾元整,以限時掛號寄至-台北中和郵政90433號信箱-後勤通資組收。未依規定領標者,不予寄發標單,並以回郵寄還。 三、現場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止,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時自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三號會客室,繳納一百元整無記名領取(無需繳交任何証件查驗),會客室領標請接264407。 參、開標地點: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三號標場。 肆、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受理機關: 一、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後勤科,電話:02-29412332#264414,傳真:02-29411740、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3號。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勤處電話:02-23705419傳真:02-23145538地址:台北郵政90411附7號信箱。 三、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676534傳真:02-23676874地址:台北市汀州路3段8號。 四、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伍、檢舉信箱: (一)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2918888、新店郵政60000號箱 (二)新北市調查站 02-29628888板橋郵政60000號 (三)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電話:(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四)檢舉貪污防弊信箱號碼(為有效「檢舉貪污舞弊,實施重賞重罰」,期保障合法權益,若發生不法、疑點或事實,請即多予運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電話:(02)23819808、(02)23313230,免付費電話:0800-068-065,傳真:(02)23819808,信箱:台北郵政90411附1號信箱。 陸、其它: 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7月15日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函規定,現階段機關辦理採購,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上述情形在開標期間發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不予決標該公司,在決標後發現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在台陸資企業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建置之資料為準)。 三、投標當日未到場者,為自行放棄減、比價等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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