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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94854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1/25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04170430483
採購名稱 : 臺東縣政府105年度施政滿意度、有線電視服務品質及收視滿意度調查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82937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4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循證民調有限公司778,048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170430483
採購名稱 : 臺東縣政府105年度施政滿意度、有線電視服務品質及收視滿意度調查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 : 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公共事務科,承辦人:王中婷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89)322396
傳真號碼 : (089)322396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11月2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11/25)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12月2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12月3日 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 : tender@taitung.gov.tw
廠商資格 :
從事與本履約標的相關業務之國內已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團體、公司組織、商業行號或學術單位持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納稅證明,非營利事業單位免附(餘詳公開徵求企劃書須知)。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本案原訂於104年12月2日開標之評審案,因公告資料洽辦機關電話有誤詳如說明並延後開標。 說明: 一、依據本府計畫處104年11月26日簽辦理。 二、原洽辦機關電話為:089-322396 更正為:089-322390 三、原截止時間為:104年12月1日下午5時整   更正為:104年12月2日下午5時整 原開標時間為:104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整   更正為:104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購取招標文件、圖說者,請自104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12月1日止,於上班時間內持現金或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逕向本府發包中心購領,郵購者請將招標文件費(以郵局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限時掛號郵寄臺東郵局第398號信箱購領(信封上應寫明名稱,並附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00元之A3回件大信封),購圖者應另加郵資110元,每人限購3份。(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往返時間) 其他: 一、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如招標文件內公告資料或請參閱本府全球資訊網/採購資訊) 二、本案採公開取得企劃書,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三、本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taitung.gov.tw)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資訊(網址: 請參考說明 ),另函送洽辦機關、政風室、發包中心 四、釋疑及異議專線電話:089-326141轉323或324,傳真:089-360508 五、檢舉或申訴方式: (一)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臺東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89)236177、檢舉信箱:臺東郵政第26號信箱。 3.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地址: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5.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二)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六、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府發包中心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七、本採購案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 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 八、若本採購案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不予決標或依刪減後計畫經費決標 辦理,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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