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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72645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2/25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4B01 採購名稱 : 104年度巷弄綠美化單價預約維護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75828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18,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4B01 採購名稱 : 104年度巷弄綠美化單價預約維護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 : 116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木柵路3段220號9樓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黃如郁、劉享晃(353) 連絡人電話 : (02)29365522分機321 傳真號碼 : (02)29365036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12月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12月8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3年12月9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772,947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萬5,000元 E-MAIL : bs-cathy5935@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號為種苗業A101050、園藝服務業A102080、綠化、庭園景觀工程業,且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規定之廠商。 |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廠商得以下列方式領標:
1.洽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至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9樓秘書室,為配合市府節約用紙政策,本案相關法令規定以光碟片提供(詳招標附件清單),惠請採人工領標之廠商,預先電話通知俾利本所控制招標文件份數減少浪費亦可縮短您等待招標文件列印的時間,本所感謝您的配合。
2.郵購─除圖說費外另附回郵郵資150元(餘額退還)寄本所(收件人:米婉如)(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請參考說明 /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4.採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者,均應將人工領標收據或電子領標憑據併同投標文件紙本一併置入投標封套內以利查核,如未檢附或該領標憑據非本標案者,開標時經本所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定為無效標。
5.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電子領標者請自行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
(二)本案經首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其他]
1.開標方式:本案為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請依序裝訂後一併置於投標封套內。
2.決標方式:以最低標價決標,本案定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
3.本採購案係屬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採總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預估數量表不納入合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4.預訂決標日期:103年12月9日.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5.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A.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新台幣 772,947元)即契約之上限金額,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
B.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開工日至最後履約期限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C.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D.前述第 1.2目規定,如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6.本案履約保證金額度:按契約總價10%,保固保證金為結算總價(扣除植栽保活部分)之2%。
7.本工程無初驗、無給付預付款、不辦理估驗計價。本工程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8.植栽保活保證金:詳參「臺北市文山區公所綠化單價預約維護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9.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3年12月7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電話:29365522-321,傳真:29365036,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9樓秘書室〉。
10.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審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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