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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272001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2/1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採購案號 : 1032005 採購名稱 : 高雄市遊艇及郵輪產業行銷文宣品簡體版改製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02477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39,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32005 採購名稱 : 高雄市遊艇及郵輪產業行銷文宣品簡體版改製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其他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機關地址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陳亞鈴 連絡人電話 : (07)7995678分機1826 傳真號碼 : (07)7406375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3年12月4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12月10日 17:30 開標日期 : 103年12月11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50,000 元 E-MAIL : yaling27@kcg.c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藝文業(J6)、出版事業(J3)、印刷及其輔助業(C7)、廣告業(I4)、設計業(I5)、顧問服務業(I1)、電影事業(J4)、廣播電視業(J5)或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IZ)等相關行業(營業項目)或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以概括方式載明亦可;惟營業內容須與本標的有關。
※請詳見招標文件。 | 附加說明 : (一)開標時廠商如未到場或非負責人本人出席,且未攜帶委託書者 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機關通知之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之權利。。
(二)領標方式:
1.上網領取:至 請參考說明 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廠商端辦理領標作業。
2.親領:於上班時間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秘書室(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免費領取。
3.函索:請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秘書室(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電話07-7406372)函索(以落地郵戳為憑,請領標者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來函應附回郵新臺幣 72元;並另以紙張寫明公司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購標名稱,連同回郵,裝入信封套內。每函限領標乙份。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文件往返所需時間,倘因此無法如期投標,廠商應自行負責。
4.截止領標時間:103年 12月10日(星期三)17時30分前,逾期不予受理。
(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廠商低於核定底價80﹪時之處置:
1.標價偏低之認定,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
2.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
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或該最低
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
約者。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
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如最低標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
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
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
殊情形,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1)機關請最低標限期提出說明(本案暫予保留決標,會後通知最低標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所稱「差額保證金」)。
(2)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4)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5)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4.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1)機關請最低標限期提出說明(本案暫予保留決標,會後通知最低標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
(2)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5.有關機關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之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1)標價為何偏低。
(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機關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若廠商提出之說明,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機關不予接受。
(四)請得標廠商於履行本案時,在同等品下,優先使用或採購環保產品。
(五)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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