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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037403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1/1/7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0013P029
採購名稱 : 伺服器等2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94961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11,34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JH10013P029
採購名稱 : 伺服器等2項
採購類別 : 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 : 401臺中市東區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徐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4)23600765分機507906
傳真號碼 : (04)23602855
更新公告日期 : 109年12月23日  原公告 : 前2版(109/12/4)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12月28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9年12月29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300,000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查看合作銀行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第401廠 押標金額度: 投標文件標價百分之三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2/27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轉帳優惠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優惠期間為即日起至108/12/31止)
E-MAIL : 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須檢附原廠型錄1份,且原廠型錄若為原文,並另檢附正體中文譯本(另型錄需逐項標示出符合規格處,型錄未標示處,得用原廠技術補充資料代替,不得直接影印案內採購計畫清單之規格當作型錄。) 4.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須檢附以下4項原廠證照影本及其受雇於投標廠商證明: A. VMware VCP(VMware Certified Professional)。 B. CCNA(Cisco Certified Network Associate)。 C. Vicom Certified SAN Mirroring Support Technican。 D. Brocade Certified Fabric Professional或QLogic Fibre Channel Specialist(FCS)。 5.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餘詳如本案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12月25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0年1月3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90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0013P029)、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 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 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2)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及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 者,視同放棄。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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