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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45751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6/2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70403-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雨水下水道設施普查及空間資料庫建置案第二、三、四標(第一部分)「測量及人孔調查作業及雨水下水道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9716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93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70403-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雨水下水道設施普查及空間資料庫建置案第二、三、四標(第一部分)「測量及人孔調查作業及雨水下水道管線縱走調查作業」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李小姐/水利局 吳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4/4822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5月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7/3/13) 前3版(107/3/7)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5月17日 9:10 開標日期 : 107年5月17日 9: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2,595,976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投1標額度為新臺幣60萬元,同時投2標為新臺幣120萬元。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8/04 E-MAIL : ao5646@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土木、水利、環境工程或測量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含土木、水利、環境工程或測量技術服務者,或;3.營業項目列有測繪業之公司,或;4.前3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或測量技術」或得以承辦關於測量調查之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07年5月2日便簽辦理。
2.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第四標已決標予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第二標及第三標經評選結果無及格廠商而廢標,爰本次招標僅就第二標及第三標辦理第2次招標。
3.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次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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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5」(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雨水下水道工程科)吳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4822。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執行新增人孔及幹線長度之調查;且該擴充之期程3標皆為120日曆天,第二標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第三標金額為新臺幣7,730,000元;第四標金額為新臺幣7,100,0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第一部分「測量及人孔調查作業及雨水下水道管線縱走調查作業」需於270日內完成,預計為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或至本案履約完成為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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