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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55004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2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02-11-07
採購名稱 : 宜蘭縣10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31082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8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2-11-07
採購名稱 : 宜蘭縣10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採購類別 : 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水污科)蕭培元 卓茂盛
連絡人電話 : (03)9907755分機806 501
傳真號碼 : (03)9905028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2年11月8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2年11月26日 9:00
開標日期 : 102年11月26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868,777 元
E-MAIL : cms22327034@ilepb.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檢附文件:投標廠商應具備一或二項資格,並同時符合三項之條件。一、核准登記設立之國內環保技術顧問專業服務機構(公司),領有下列各項證明文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証明文件,並提出納稅證明,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為主(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二、學術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如為公立學校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及「學校組織規程影本」;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 請參考說明 /)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開標地點] :本局1樓資訊公開閱覽室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一定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 [保固保證金額度]:免。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本標案採二階段開標作業-第一階段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條件之廠商由本局另函通知參與第二階段評選。 5.履約期限(計畫執行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肆條)。 6.後續擴充條款(緊急應變工作項目):本計畫甄選須知第陸條第十項相關污染案件採樣、分析及調查等工作工作之總經費係以90萬元為上限,惟若於計畫執行期間,而該額度已使用完畢後,再遇有臨時性案件調查需求時,本局得比照原合約規範內容要求得標廠商進行相關調查工作,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局併同於最後一期撥付得標廠商經費中額外給付,其經費額度以90萬元為限(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陸條第十、十一項)。 7.本計畫若本局104年度後續計畫尚未完成簽約及業務交接前,前述人員須無條件持續派駐於本局協助相關業務推動,至遲至104年1月31日止。且逾越103年12月31日以後之相關衍生費用,本局均不再予以支付,且得標廠商亦不得估列於此項工作相關費用估算中。 8.本案係提前招標,若後續因預算未能通過法定程序或遭刪除時,減少部分依縣議會審議結果調整採購價金(依所提服務建議書內工作單價刪減)或進行協商事宜,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增加部分則由雙方依增加之項目及經費額度協議訂之。上述內容經得標廠商與本局協商後,必要時以變更合約方式執行。上述各項情形若致使合約不生效力,或工作、經費額度遭刪減時,得標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9.本計畫部分內容係屬中央補助款辦理之專案計畫,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或本府預算分配期程等問題,致使機關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有所延遲時,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 10.本計畫如定有委託進行檢驗、研究或調查等工作項目者,承攬商應於企劃書或建議書中註明擬委託執行上述工作之單位或機構。 1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10份具文檢送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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