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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00787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5/19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採購案號 : KM105-1005
採購名稱 : 攝護腺雷射治療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24344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19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KM105-1005
採購名稱 : 攝護腺雷射治療組
採購類別 : 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機關地址 : 891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2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趙馥筑
連絡人電話 : (082)332546分機11766
傳真號碼 : (082)333941
更新公告日期 : 105年5月13日  原公告 : 前2版(105/4/29) 前3版(105/3/3) 前4版(105/2/19) 前5版(105/1/29)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5月17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5年5月18日 9: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7,20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360000
E-MAIL : chaofuchu@kmhp.mohw.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本採購案相關營業項目)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 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者,請洽國稅局取具營業稅免稅證明書。 3.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販賣業藥商許可證影本。 4.醫療器材許可證。(倘該文件之藥商名稱與投標廠商之名稱不相同,須檢附原廠之代理或經銷證明供機關審查)。 5.投標品項之規格、型錄、採購規格說明書、完整中文仿單(含仿單標籤黏貼表並應有食藥署騎縫章)。 6.押標金憑證、廠商聲明書、投標標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授權書(如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免附授權書)。 7.屬第一級(標準模式)、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本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 8.投標標的為大陸地區進口者,須檢附經濟部國貿局核准輸入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有關本案規格,請聯絡泌尿外科翁醫師,082-332546#11327 ※醫療器材許可證及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如在申請展延中,得以展延申請證明文件代替,惟得標後驗收前須展延完成,且履約標的進口時間應於該兩項文件合格期間。 其他事項: 1.應依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其負責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廠商印章到場,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如其負責人未能到場者,得由其授權之代表人攜帶身分證件到場,並由該被授權之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且自負法律責任。 2.前款授權書應蓋用與投標文件同一式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否則其授權無效,視同未到場。其授權書填寫內容有塗改、修正而未蓋用同一式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者,亦同。 3.未依前二款規定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等權利。 4.授權書應用印並填寫完整放入標封;如原授權人不克出席,另授權他人出席,應攜帶已用印且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身分證件到場。 5.未依前項規定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等權利。 6.本案異議受理期限為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 7.本採購案履約期間自決標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完成。 8.廠商須提供本院: (1)大及中型彩色海報(版權歸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所有):各2張 (2)民眾衛教手冊(版權歸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所有)(彩色或黑白,8-10頁,含內文及圖片):共500本/份 9.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審議通過,如未獲通過或遭刪減,本院得刪減契約價金、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 10.得標廠商於驗收前須與本院使用單位人員辦理教育訓練共10小時,含: (1)儀器及器械之保養/維護/操作(非手術):2小時 (2)實機操作(實際手術中之各儀器操作訓練):8小時 11.本案雷射主機需為「決標日之前六個月內出廠之全新機」。如於交貨或驗收時發現違反此項規範,廠商需無償更換新機並依合約責罰。如經改善後仍未能符合上述規範,經確認後本院可直接終止並解除契約,並依約向廠商求償。 12.驗收完成後,廠商須無償提供本院共100人次(含以上)使用之雷射光纖,其中至少90人次(含以上)以「單次用光纖」型式履約。本院於保固期限內可依實際需求分次向廠商取貨,取貨流程為:下訂單(電話及電子郵件或傳真)出貨交貨及點收。廠商需於接受訂單日起7個日曆天內交貨(逾期每日計罰保固保證金1%),並應檢附出貨單(應註明實際出貨數量)。每批出貨之光纖其有效滅菌或減菌期限自到貨日起算至少18個月。光纖如有使用前或使用中非人為因素損壞或有效減菌/減菌期限少於18個月或最後結算單次用光纖總計數量少於90條者,廠商須於本院通知日起14個日曆天內無償更換新品或補足單次用光纖數量至90條(逾期每日計罰保固保證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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