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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90901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12/14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採購案號 : HT040280
採購名稱 : 全院文具用品一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85839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34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HT040280
採購名稱 : 全院文具用品一批
採購類別 : 採購-辦公用品類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機關地址 : 300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李育臻
連絡人電話 : (03)5326151分機6601
傳真號碼 : (03)5437288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11月1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11/3) 前3版(104/10/8)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11月23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11月24日 9: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517,446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140000
E-MAIL : corali@hch.gov.tw
廠商資格 :
(一)資格審查:資格封(依資格審查表所列裝入標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繳納憑證。
附加說明 :
(二)規格審查:規格封(資格審查合格方可進入規格審查) 1.規格審查表。 2.規格審查清單:需填妥投標廠牌、規格、產地,並放入投標品項樣品各一份(同等品亦同)。(同等品須於截標前完成試用,且經本院庫房及指定之業務單位試用合格)。 3.同等品投標時需檢附經本院庫房及指定業務單位試用合格之文具用品試用報告表(試用表及樣品缺一則列為不合格)。 4.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之查驗證明(採監視查驗者)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採驗證登錄者),以上文件須載明型號,否則,規格審查不符。廠商如取得正字標記者,得以正字標記產品檢驗報告或證書代替上述證明文件。 (三)比減價:價格封(需資格、規格審查合格)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3.投標標價明細清單。 ********* (一)本案承辦人員:李小姐;聯絡電話:(03)5326151分機6601。 (二)本案規格聯絡人:劉浙芬小姐。聯絡電話:(03)5326151分機6630;詳細規格請參考「文具用品規格審查清單」。 (三)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 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各標以總價相比,在底標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原則,並以所報標單大寫為準。 (四)投標須知及所附文件皆為附件之一,其效力與契約相同,投標廠商應確實遵守。 (五)本案招標文件之「文具用品規格審查清單」及「標價明細清單」所列之貨品、廠牌及數量,僅供採購參考。本院年度實際叫貨數量若有增減時,供應商不得異議,且本院保有調整組合之權利。 (六)本案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商標、商名或標準者,廠商得提供同等品審核。所稱同等品,指經本院審查認定,其功能、價格、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若提供之同等品資料有不實者,日後將取消合約供貨資格。 (七)投標廠商所報文具用品,其商品標示應依「商品標示法」及/或「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標示於產品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具時效性之文具用品其有效期限應距交貨日一年以上。 (八)樣品提供: 1.必須依本院「文具用品規格審查清單」所列之品項,提供投標樣品以供本院規格審查用。 2.投標之樣品需依「文具用品規格審查清單」清楚標示對應之項次以利審查。 3.得標廠商之投標樣品將暫存本院至本案契約終止,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方得申請領回,如於本院通知領取樣品後30日曆日內仍未申請領回者,將由本院逕行處理之。 4.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30日曆日內,提供依「文具用品規格審查清單」製作之產品品項對照表,對照表之內容必須有清楚之圖示,及本院貨品代碼、品名、規格型號及廠牌,並燒製成光碟一式2份,供本院備查用。 5.未得標廠商之投標樣品,於決標後由各投標廠商自行派員取回,如逾30日曆日仍未取回者,視同放棄樣品所有權,本院有權逕行處理之。 (九)如決標之品項遇原廠停產時,得標廠商得提出替代品,惟除需檢附原廠停產證明外,所提出之替代品之價格、品質,不得低於原品項之等級,並經本院同意後,始得替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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