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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38172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2/8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07TFDA-DF-009 採購名稱 : 107年度「印製藥品包裝用紙盒及紙箱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38210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16,61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7TFDA-DF-009 採購名稱 : 107年度「印製藥品包裝用紙盒及紙箱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葉淑貞 連絡人電話 : (02)27877841 傳真號碼 : (02)26531309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1月19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12/28)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1月29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7年1月30日 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12,500 元 E-MAIL : janeyeh@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廠商需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需具有曾完成PIC/S GMP藥廠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契約、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等,並應登載藥廠名稱以供查驗)。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次日 (如於106年決標,則於107年1月1日) 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14工作天內提供1毫升安瓿波浪盒200只、1毫升安瓿用底盒5只、Alu-Alu錠劑紙箱(40盒/箱)5只供機關測試,測試完成方進行後續生產作業,如逾期未提供完成品供機關測試,應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他:由本署依所需數量通知廠商交貨,機關可依生產線上需求彈性調整交貨日期,惟不得晚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2.規格聯絡人:王基昇先生 聯絡電話:02-2671-1034 #3145
3.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為配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廠商須將本案總契約價金百分之5以上之金額分包予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並訂立書面契約,機關於本案決標後另行書面通知廠商送交一份該書面契約予機關備查。如廠商未分包予機關或團體,則須繳納本案總契約價金5%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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