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規定A.本工程限國內廠商投標。B.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為政府或採購業主核發之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C.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國外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外國相關證明文件,除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須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上述證明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2)基本資格A.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表碼下列二項之一。
I.CA02010金屬建築結構及組件製造業。
II.E601010電器承裝業(應為登記合格之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
B. 具有改造鐵塔及包建工程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提出曾完成或與本案標的類似之承製、供應或承做之下列實績證明文件
I. 具有69kV以上架空輸電線路鐵塔結構設計及輸電線路鍍鋅鐵塔材料承製能力證明
II. 具有施作69kV以上架空輸電線路鐵塔包建及線路裝設之工程證明。
(3)投標廠商應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擇一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