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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36029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1/9 採購單位 : 立法院 採購案號 : 1060902012 採購名稱 : 立法院「107年度公務車輛(福特 E-350XLT)維修保養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4236041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14,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60902012 採購名稱 : 立法院「107年度公務車輛(福特 E-350XLT)維修保養案」 採購類別 : 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 : 立法院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林玉光 連絡人電話 : (02)23585537 傳真號碼 : (02)23585540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年12月15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2月26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40,000 元 E-MAIL : ly20842@ly.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餘資格詳後附附加說明 | 附加說明 : (四)廠商須為本案標的車輛廠牌型式(福特E-350XLT)之「在台代理商」、「經銷商」或「在台代理商、經銷商所屬維修保養廠」資格之一者。
1. 廠商為本車之「在台代理商」資格者,免附證明文件:
經查本車之在台代理商為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爰免另附證明文件。
2. 廠商為本車之「經銷商」資格者,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由本車在台代理商出具相關授權經銷之證明文件。
(2)廠商與本車在台代理商之經銷契約全部內容影本或載有立契約書人及授權經銷等事項之部分內容影本。
3. 廠商為本車之「在台代理商、經銷商所屬維修保養廠」資格者,除需併附上開該經銷商應附之證明文件外;另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以資證明為該在台代理商或經銷商所屬之維修保養廠:
(1)由該在台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證明廠商為其所屬之維修保養廠。
(2)廠商與該在台代理商或經銷商之授權維修保養契約全部內容影本或載有立契約書人及授權維修保養等事項之部分內容影本。
(3)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相關文件,足以認定廠商為該在台代理商或經銷商之分公司或子公司。
(五)廠商之維修保養廠應設立於本院台北院區(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30公里內。
1. 廠商已在本院台北院區(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30公里內,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Google地圖)。
2. 廠商尚未在本院台北院區(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30公里內,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切結書,承諾於107年1月1日前,完成設立符合本項規定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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