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資格:廠商須為政府核准登記具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 各該業登記證影印本。(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定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業登記資料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B.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C.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D. 切結書。
E. 投標廠商聲明書。
F. 負責人無法出席請檢附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
G. 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俾利查驗。
H.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消防專技人員資格」:如合格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證照,專技人員若非負責人應檢附該員任職於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影本)
I. 主管機關許可核發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證書。(須為投標廠商之證書)。(影本)